我院联合司法局走访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
为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帮扶,12月16日上午,我院第三检察部联合茂名市司法局和高州市司法局对我市重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走访,掌握了解他们的个人情况。
联合组走访了东岸镇和宝光街道的社区矫正对象,通达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进行逐一核查,重点了解请假销假管理,并与社矫对象促膝谈心,对他们的生活情况、疾病情况和思想状态进行充分了解,针对性的给他们宣讲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特别重申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每月汇报病情、每季提交病情复查资料、每年进行病情诊断的要求,同时鼓励社矫对象重树生活信心、更好地融入社会。走访结束后,司法局、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就如何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帮扶交换了意见。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院进行监督。监外执行非法外之地,当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具有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等符合收监情形的,由社区矫正机构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收监建议。